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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流程是甚麼?有罰則嗎?
1 May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流程是甚麼?有罰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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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流程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法源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12條

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前項之容許暴露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 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實施查核。 前二項之作業場所指定、監測計畫與監測結果揭示、通報、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條件、認可、撤銷與廢止、查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作業環境監測辦法

第7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第8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第9條 前二條作業場所,雇主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時,應評估其勞工暴露之風險,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即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未實施勞工作業環境監測罰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2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雇主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 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